- 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8)
- 康晓光 冯利
- 866字
- 2020-08-29 01:18:12
一 慈善欺诈的定义
在汉语中,“欺诈”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在西方语言中,其基本含义与汉语是一致的,都是欺骗的意思。罗马法上的诈欺是指“一切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也就是说,诈欺不能被看作一种心态,而是一种有损害他人恶意的行为。在我国,对欺诈的权威解释来自民法领域。198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对“欺诈”做出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尽管有不同的表述,但被大多数学者们采纳的要件有四项。
第一,主观方面: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或者可能会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客观方面: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沉默,如依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知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
第三,因果关系1: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一要件强调的是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一方的受欺诈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被欺诈一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是欺诈一方欺诈行为的结果。
第四,因果关系2:被欺诈一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何谓“慈善欺诈”,目前并没有明确定义,有时以“伪慈善”“诈捐”“骗捐”等词语出现。本文基于对“欺诈”的法律解释,通过对大量慈善欺诈事件的观察与分析认为,一方当事人(欺诈方)以慈善的名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被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慈善欺诈。欺诈方的真实意图是打着慈善的噱头谋取个人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慈善欺诈的界定尚未包括人们从道义的角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判定的欺骗或者谎言,即不包括单纯的欺诈意思表示。
简单来说,借慈善之名,与慈善有关的欺诈是慈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