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2015(经济卷)
- 徐勇 邓大才 任路 史亚峰等
- 4372字
- 2025-02-27 07:34:28
第四节 结论和建议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深化综合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整体而言,当前我国农业有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基础,也有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小农无论是在经营规模还是在务农收入上,都有大幅提升的现实需求。在样本数据中,小农的户均[3]经营规模是5亩,而新型经营主体的户均经营规模是其7倍以上;而从务农收入来看,新型经营主体的务农收入是小农的10倍以上。二是小农有扩大规模经营的内在意愿。三成以上的小农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并且加入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意愿相对较高。这说明除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这种家庭经营的方式以外,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成为小农组织化经营的首选。
一、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整体格局
(1)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体量小且结构失衡。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在样本中有六成以上的村庄有新型经营主体。虽然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是相对普通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占样本村庄总户数的2.76%;并且在这些新型经营主体中,种植大户居首位,达到68.62%,农业合作社次之,为16.88%,家庭农场为10.44%,农业企业最少,仅为4.06%。这说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尽管如此,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2013年到201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呈增长态势。其中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同比涨幅最大,为425.85%。可见,当前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分布在中、西部丘陵和平原地区。地理环境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因素。在样本中,39.8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布在中部地区,比最低的东部地区高出11.66%。在157个样本村庄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布在丘陵和平原地区的新型经营主体最多,比重分别为34.39%和33.12%。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布又略有差异。东部地区农业合作社最多,占比30%,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次之,比重分别为28.57%和27.69%;中部地区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也相对较多,比重均为50%,比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高出10%左右;西部地区家庭农场最多,比重为34.37%,紧随其后的是种植大户和农业合作社。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存在差异。从经营规模而言,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最大,样本中值为355亩,其次为种植大户,样本中值为37亩。而在这些主体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种植粮食作物规模较大的也属家庭农场。131个有效农户样本数据显示,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中值203.75亩。从经营收入而言,参加农业企业的非务农收入最高,家庭农场的务农收入最高。对126个有效农户样本进行分析,参加农业企业的家庭收入最高,家庭平均收入为332 828元,其中务农平均收入为88 000元,仅占家庭收入的26.44%;而家庭农场家庭平均收入为299 116.25元,其中务农收入占比92.54%,高出参加农业企业66.10%。
二、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问题
相比于普通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疑具有一定的优势。尽管当前国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由于内外部条件的差异,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结构调整任务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不牢。一是主体调整任务重。我国小农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小而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遍布,加之工业化、城镇化的整体推进,小农的失利地位越来越明显。对普通农户在生产经营上遇到的困难进行考察,相对于生产方式落后、技术跟不上等问题,“劳动力不足”是最大的问题,工业化、城镇化带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农业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凸显,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二是耕地调整困难。在样本农户中,普通农户的耕地面积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1/7,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要晚于小农,绝大部分的耕地仍由小农分散经营,集中程度不高,利用率低。而我国地形地貌的区域性差异,加大了新型主体对土地集中整理的难度。
(2)资金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步较晚,自发性较强,个体能力有限。在85个种植大户中,相比于其他难题,种植大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缺少资金投入,信贷渠道缺失”;同样,“缺少资金扶持和融资渠道”以25.45%的比重,成为制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头等难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资金是升级整个农业产业链条的关键因素,这就成为限制农民组织化、规模化的重要原因。
(3)增收不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力不足。增收是激励普通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型的重要动力。我国农民种粮成本利润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并不低,但由于我国传统农业经营规模较小,户均种粮利润和家庭经营利润仅分别相当于1个劳动力外出两个月和四个多月的工资收入。这就说明,彻底改变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况,已成为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的关键。在226个有效农户样本中,通过采用新的生产经营模式,收入与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比重为55.75%,“增加了很多”的比重仅为10.62%。由此可见,通过采用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农民的收入与以前相比有所增加,但是增收效益不明显。
三、大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若干建议
(1)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形成多样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现代化水平和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但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经营主体,如果达不到一定规模,则面临着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的效率瓶颈。这正是我国目前以家庭农户为主体分散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难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持续增效的直接原因。调查显示,虽然有近六成的村庄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在村庄内部,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所占比重较低。在全国163个拥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村庄样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只占村庄总户数的2.76%。因此,这就需要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结构,处理好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有序转让,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经营体系。对于具备规模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或转让的方式向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转变;不具备经营能力及经营意愿的农户,通过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土地的有偿退出机制,增加规模经营的土地供给;仍然有经营意愿的农户,可以鼓励采取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分享土地规模化、股份化经营的增值收益。
(2)放活土地经营权,因地制宜探索规模经营的多种形式。依据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和资源禀赋状况,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调查显示,新型经营主体多分布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对于平原地区,土地集中形成连片规模经营的有利条件较多,探索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可不受地形限制。如在河南等土地平整、基础较好、农业机械化可实现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鼓励进行家庭农场等经营形式的探索;也可以鼓励那些无人种地、不会种地、不愿种地的农户,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实行股份经营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克服单个农户无力、无能、无法解决的经营难题。在丘陵地区,由于受到地形限制,可依托当地的农业资源,寻找资源禀赋优势,依托特色产业和特色农业品牌吸纳资本入农,走能够发挥资源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道路;还可以通过龙头企业带动,以“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发展规模化经营,以解决分散农户种什么、怎么种、怎么卖的经营难题。
(3)稳定土地承包权,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当前,我国有2.6亿农户,户均耕地不足7.5亩。与我国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农业劳动力人口的转移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今后家庭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长期并存。因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不宜操之过急,也不宜“一刀切”,而应采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措施,综合考虑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业机械化实现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业劳动力人口转移规模较大的东部地区,可适当促进家庭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土地规模经营的面积标准;对于城镇化水平较低且农业劳动力人口转移规模不大的中、西部地区,应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度面积可参考获取与当地非农收入大体相当的收入水平而定。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调查显示,25%—30%的种植大户和农业合作社表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生产资金投入不足。7%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最大困难是政府的惠农项目措施落实不力。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对于政府扶持具有较大需求。一是探索多渠道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式。在财政涉农补贴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在土地出让金中设立一定比例的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并以政府支持为导向,发挥政府财政扶持的杠杆作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规模经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二是增设项目扶持方式。根据不同新型经营主体的特点,优先安排具有一定规模、有品牌产品、生产效益好、管理规范、利益机制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项目。如鼓励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农业合作社承担合作社财政支持项目。三是加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支持力度。对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新兴经营主体的仓库建设、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产场地建设等所需的土地占用给予政策支持。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和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做法,消除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5)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环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保障。调查显示,约有7%的种植大户认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是其面临的最大的生产经营难题。4.5%的农业合作社认为它们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缺乏技术支撑,9%的合作社认为其最大困难是市场信息不畅。因此,培育多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一是鼓励以机耕、排灌、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发展;二是依托农技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等建立以良种供应和技术推广为重点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三是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建立以收购、加工、销售等为重点的销售服务体系;四是依托科研、教育单位深入农村,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提供对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服务,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升其经营能力。
[1]本章作者:白雪娇、陈军亚、杜娟、许馨月、温都拉、鲁艳华。
[2]本章所研究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包括边疆地区草原等大片面积,所以均值相对较大。
[3]为了剔除地区差异,这里的户均是指中位数,而非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