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汽车转让时,是否要强制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可以这么理解:假设有甲、乙、丙三方,甲方在进行买卖、托管、租赁等各项民事活动中,有理由相信乙方有权签订合同。在双方形成法律关系后,丙方提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但对此甲方并不知情。那么,甲就属于善意第三人,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该条主要是说明,如果机动车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纠纷,善意第三人找到登记的车主主张权利,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能用车辆已经转让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使合法权利。

涉及机动车买卖时,合同效力主要从合同效力的条件来审查,买卖双方只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其是自愿为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也就是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这个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例如,甲将汽车卖给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汽车应当归属于丙,但是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甲因为不能交付汽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