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道家思想对先秦功利思想的意义

1.“道”的规律性、功利与“法”

道家的哲学范式直接影响了法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法家以经验、功利为内容填充了“道”的虚无,将“道”拉回人间,为“道”涂抹上了强烈的现实色彩,使之成为经验世界的规律性。这种现实的规律性,集中体现为功利,即人类本性的趋利避害特征。人们,尤其是统治者,必须认识这种规律性,并且运用现实的赏罚手段来推行法治,否则其实践就会遭遇各种困难。在这种趋利避害的根本规律作用下,伦理和政治,必然也体现出现实主义的特性。在伦理领域,法家思想家采取了与道家思想一致的立场,即道德之于治国的无力特征,抨击道德治国的迂腐与乖谬,认为只有基于人类功利本性的法治、赏罚,才是治国的利器。在这里,道家对道德的批评与法家对道德的批评并不完全一致,因为道家批评道德,是为了引导统治者向“无为”“虚无”的本体回归,其根本目标在于达成“小国寡民”的原始社会式的治理。在这种理想目标下,社会是分散的,国家是小型的,治理是简约的,人们的关系是基于自然要求而形成的,无需统治者以道德、教化的方式过多干预。而法家对道德的批评则是指向现实的利益关系和统治秩序。在法家思想中,道德之所以无力,不是因为道德与根本“虚无”的道相比之下的劣后性,而是因为其治国不如功利那样高效。从政治思想来看,法家同道家一样,在字面上强调君主的“无为”。但是,这种“无为”显然与道家的“无为”不同,它是一种在现实基础上将具体的管理任务、分工职能下派到每一个大臣手中,而君主则从这些繁忙的庶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于规划战略、制定法律、处理赏罚、调整利益关系等关键事务。所以,法家的“无为”更倾向于君主在掌控法治基础方面的“无不为”,而不是道家所倡导的“天人合一”导向中,进行神秘修炼统治者的那种“无为”。与之对应,法家倡导的国家形态,是利益激励之下充分发展、高效分工、赏罚严明、地域广阔的强大国家,与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地主阶级崛起、兼并战争频繁的历史相匹配。

从对规律的理解来看,道家政治哲学深刻影响了法家的政治思想。道家政治哲学将“道”视为至上规律的崇拜。

2.“道”的混沌性、君主利益与“术”

道家哲学本体论中内蕴的二律背反,集中体现于规律性与混沌性,可知性与不可知性,“无不为”与“无为”的对立之中。在道家哲学中,“道”既是一种规律,又是一团混沌。从作为宇宙万物的终极准则角度看,它是可知的。从具体内容和形态上看,它又是不可知的。在以上对立中,人们接近或把握“道”的终极规律性,既可以体现为任规律运转的“无为”的自然状态,也可以体现为“无不为”的自由状态。显然,从3个方面看,“道”都内蕴二律背反。基于这些二律背反,道家思想衍生出注重现实、功利与工具意义的稷下学派,这一学派不同于传统的老子、庄子所代表的道家正统思想。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道家哲学对法家功利思想的影响,不仅仅体现于“道”之规律性之下,统治者通过自身认知从而“有为”地运用现实赏罚,制定、实施法律,最终在法律之下又“无为”地完成治理的过程,而且还体现于“道”之混沌性之下,君主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专断独裁地实现“无为无不为”的极权统治。

重视“法”的公共利益取向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慎到[63],也包括由儒入法的李悝、吴起等人,都是前者的代表。即强调“法”的规律性,通过“法”在世间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发展社会的利益,将“天下之利”的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在这里,君主利益是蕴含于“天下之利”之中的,其随着“天下之利”的实现也将自然而然地获得实现。这种观点强调通过“法”,借用“势”,培养、生成君主统治下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在这种逻辑中,君主利益同公共利益之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治理国家除了君主的领导,还有大臣的参与,形成“君臣共治”。对于“术”,商鞅、李悝等人要么将其等同于“数”,即“任地待役之律”等,强调整理国家的土地、人口禀赋,科学地、充分地利用国家资源,从而实现富国强兵;要么将其置于次要地位。需要注意的是,由儒入法的思想家如李悝、吴起等人具备“法”“德”并用的理论特色。他们一方面强调功利赏罚之下“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道德对于功利的工具性意义。在两种论点之上,吴起又衍生出维护普遍服从统治秩序的政治利益等角度。上述论证,都强调了利益的公共性[64]。李悝、吴起等人的分析进路,有明显的儒家伦理色彩,其道德工具性的论证,是从儒家道德论证的内在与外在、绝对与相对的张力中衍生出来的。虽然从现有的文本看,他们并未对君主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出专门分析,但是其理论结论,是与上述强调“法”作用的法家思想高度一致的。

而法家重视“术”的君主利益取向的思想,如申不害的思想、韩非的主要观点等,则是后者的代表。他们强调“术”,即权谋无规律的混沌性,通过“术”统御“法”“势”,最终将君主的利益最大化。这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在韩非成体系的论证中,君主俨然成为“道”在人间的代言人。君主的意志、欲望、利益,就成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术”治思想中,人性的规律——功利突出体现为利益冲突的“恶”本质,所谓的共同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假象。申不害、韩非强调“君臣利异”,君主同臣下、同社会是没有根本上的共同利益的。这也就是说,君主利益同公共利益本质上是冲突的。所以,作为君主,必须以自身利益为根本指针。也即将君主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通过“术”驾驭“法”“势”,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逻辑下,灵活、诡秘的权谋之“术”,就成为高于“法”“势”的主要统治工具了。从实践上看,“术”可以有效地对臣下防蔽止奸,在制度上破除官僚制的一些弊端,将“法”“势”变成君主独裁的工具,从而有力维护君主的利益。实际上,从法家思想中衍生出重“术”的专制派思想,并不是偶然的,究其本质,实是春秋、战国时期普遍的“下克上”历史教训的总结,如齐国的“田氏代齐”、晋国的“三家分晋”,鲁国架空国君的“三桓”等。不胜枚举的历史经验,使得申不害等思想家侧重君主利益的观点得以生长。而从后来完成统一的秦国历史看,秦昭襄王就是在处置了掣肘君权的穰侯等贵族之后,才独掌大权的。与韩非同时代的开创大一统帝国的秦始皇嬴政本人,也经历了从后族势力、吕不韦相权阴影中走出的艰难过程。对此,韩非总结历史经验,强调了“术”的重要性,也标明了自己与商鞅等人的理论分野: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65]

在韩非眼里,虽然商鞅变法使秦国富强。但是因为君主不用“术”以防蔽止奸,所以国家的富强也只不过是给贵族大臣利用罢了。在这里,韩非肯定了“法”的作用,但是其认为“术”更加重要,否则“法”的治理成果就会偏离君主的根本利益。

从理论和逻辑上看,“法”与“术”本身就存在着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规范性与非规范性、共同利益与利益冲突、公共利益与君主利益(或者说公共性与君主的个体性)、共治与独裁等多方面的张力。虽然韩非试图将君主所用之“术”与臣下所执之“法”统一于专制治理,但从根本上看,两者是无法调和的。这反映了道家哲学内在的二律背反对法家功利、政治思想的深刻影响,体现了法家从学脉上分化出两种取向对立结构的哲学渊源。

3.“道”的辩证性与法家思想

对“道”内在的二律背反,道家普遍运用辩证法进行衔接与舒解,试图缓和“道”的内在张力。这样,就形成了道家虚无与实有、有生命界与无生命界、自然与有为等多领域的循环论证。在这些论证中,强调对立双方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辩证法既是衔接工具,又是理论结果,从而成为道家哲学和实现方法论的关键。一般而言,辩证法有发问、诘难、推敲从而获取知识的积极功能。但从本质上说,辩证法更多的是在科学知识匮乏,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较为低下的远古时代,为了圆融自身的学说缺陷而形成的一种思维方法,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常常与神秘巫术、诡辩技术密切相关。虽然,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以降的西方哲学传统中,辩证法仍有一席之地。而道家以降的中国哲学传统中,辩证法居于重要地位。但是,辩证法的运用范围仍然值得明确界定,其思想结果必须经受严格的科学检验。从道家对法家的影响来看,辩证法的作用是深刻的。法家的很多观点,如利害相生、赏罚关系、“法”“术”与“势”之间的关系、以刑去刑等方面,都深刻体现了辩证法的烙印。法家思想中基于“法”与“术”之间的张力而形成的两种论证分野,更是道家辩证法内在张力在伦理、政治理论领域的生动体现。

当然,法家思想中的辩证因素,也有其自身的理论特色。第一,法家思想中,具有辩证关系的对立双方本质上都处于现实世界。这体现出法家思想的特点,即经由稷下道家的理论过渡,形成了对“道”的现实解读,或者探求“道”在经验世界的现实作用。这就摒弃了正统道家关于虚无与实有之间关系的神秘论证,具有鲜明的现实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家思想是一种朝向实践、实用的思想,哲学论证并非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二,法家思想中的辩证关系,是基于利与害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虽然法家思想深受道家哲学思想的影响,但是其自身的理论起点不是建基于某种本体论之上(或者说,只是借用了道家的本体论),而是建基于伦理上的利益分析。虽然诸多法家思想家都引用“道”,分析“道”,但是,他们并非为了论“道”而论“道”,或者说专门探究宇宙终极问题,而是为了论证利益的规律性作用。也就是说,他们是以“道”为名,或者借用道家的“道”的权威性,来证明、论说利益的作用,而不是专门去研究“道”本身。第三,法家思想在很多方面突破了辩证法的藩篱,形成重视逻辑、事实的论证特色。如在功利与道德关系中,大多数法家思想家(由儒入法的除外)鲜明主张摒弃道德,推崇功利的作用,而并非强调道德与功利的“相辅相成、对立统一”。又如在治国之“数”方面,商鞅、李悝等人按照逻辑、经验数据,为国君盘活国家资源提供了科学方法。应当说,数学与逻辑是克服辩证法内在弊端的两大利器。再如在对待人才和技术的问题上,法家思想家摒弃了道家哲学“天人合一”思想之下,将现实技术与超验之“道”进行辩证分析的做法,而是强调现实技术的客观性、功能性、独立性,这也极具进步意义。从本质上看,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在诸多领域突破辩证法的藩篱,恰恰是因为其对于现实和功利的理论侧重,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形而上学的束缚。当然,因为本体论分析并非法家思想的重心,其理论起点是关于功利的伦理分析,所以先秦法家思想并没有形成鲜明的唯物论哲学基础,其论证在某些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一定的形而上学特点。

4.“道”的解构性与法家思想

从理论上看,道家的本体——“道”是一种能够解构万物的终极准则。这种终极准则将世间的所有实在(reality)都解构为虚无,而万物背后作为纯粹虚无的“道”,才是这个世界最为真实、最为纯粹、最为普遍的实在。从这个意义上说,“道”既是虚无,又是实在,这本身又体现了“道”内涵的辩证法。从理论意义来看,“道”之实在,体现为其作为万物运行指针的规律性作用;而“道”之虚无,则体现为“道”不可知、不可言说的混沌性状态。从应用意义来看,“道”的规律性必然是可知的,这会引导人们认识、运用自然、社会规律,从而达成“无不为”的自由状态。而“道”的混沌性则体现出不可知的一面,这就推导出人们无法认识、改造自然、社会,只能“无为”地任其消长的自然状态。在上述3种张力中,辩证法不仅起到了舒缓和黏合的作用,而且成为“道”解构万物的理论利器。从道家哲学的精神实质来看,辩证法不仅是方法,还是结论。与其说道家强调的是“道”之实在、规律以及可知的“无不为”,还不如说其强调的是“道”之虚无、混沌以及不可知的“无为”。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说明“自然”是道家最高的境界,即将“道”本身的实在性、规律性和可知性都解构了,回归彻底的虚无、混沌与不可知的无为。庄子的论证更是从道德、功利、知识,从血缘、社会、政治,以及从经验、超验、自然等角度对世间万物进行了彻底的解构。在庄子眼中,“真人”“至人”的人生必然是洞穿一切世俗存在,无牵无挂、无拘无束,回归终极“太虚”的“御风而行,凛然善也”。哲学界流行一种观点,即中西方哲学精神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于东方哲学是一种尚“虚”的哲学,其指向的是形而上、不可知的终极混沌。而西方哲学则是一种尚“实”的哲学,其将形而上世界的终极问题实在化,即不论形而上、形而下,其本质都是一种实在(reality)。实际上,造成这种根本分歧的关键,就是中西方哲学在各自的起源时期,对待辩证法的态度不同。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智者学派等,其大多数将辩证法视为分析方法或论辩方法,结论则与实在相关。而中国古代哲学的渊源——道家则不仅将其视为方法,还将其视为结论,即“道”的实质就是辩证的解构,是一种纯粹的、终极的虚无、混沌。换句话说,是否将辩证法本身纳入“道”或者终极本体的内容之中,是导致中西方哲学传统“尚虚”与“尚无”根本分歧的重要原因。显然,将辩证精神纳入“道”本质的道家哲学的解构能力是最为彻底的,因为世界的本质规律就是解构。这反过来又为道家解构万物提供了根本工具。严格说来,道家哲学的结构中存在着循环论证。但是,无论如何,这也为诸子百家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理论武器。对于法家、纵横家、兵家等功利思想而言,道家哲学的最大启示,不仅仅是“道”的引用,以及“道”权威的借用,更重要的是,将“道”终极的解构本质赋予现实的功利,再以功利解构道德等世间拘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先秦功利思想借用了道家哲学“道”的解构本质,而并非如道家理论那样,纯粹回归形而上的“太虚”。先秦功利思想是借用了“道”的解构内容和功能,将其嫁接于功利,从而在现实世界中完成对道德的批判。至于“道”本身的分析,以及从现实世界向形而上世界的跃升,这不是法家、纵横家、兵家等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所以,虽然法家、纵横家、兵家等学说并没有本体论上唯物倾向的论证,但是道家哲学“道”的解构本质仍然帮助它们在伦理分析领域进行有力的道德解构,从而为其在政治、论辩和军事等领域的现实、经验侧重的论证开辟道路。

5.“道”的循环论与法家思想

道家的宇宙时空观,是一种辩证规律之下的循环论。在这种循环论之下,道家强调要“不盈”,“无为”地顺应自然。这种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法家思想家,慎到从自然之“势”与群臣功能的角度分析了君主“不盈”“无为”的必要性;申不害对此也有类似的观点,强调君主以“术”是自身置身事外,而又掌控大局的“无为而无不为”;韩非则全面发展了申不害的“术”,从君主的一举一动到君臣关系,再到君主制服臣下的阴谋,他全面地将“术”上升为驾驭“法”“势”的治国利器。在韩非这里,君主已经不再是被动地顺应规范和自然,严格地说,君主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人间最高的规范和自然。但是,虽然道家政治哲学的“道”和法家所引用的“道”都强调运动和变化,但是两者对运动的理解不同。道家的“道”本质上是一种循环论的宇宙观,在这种宇宙观之下,当今与古代、新事物与旧事物之间,没有本质性区别,因为“道”本质上是一种循环变化的封闭路径。换言之,区分当今与古代、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区别,在道家政治哲学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循环地存在着的“道”本身才是有“意义”的。而这种“意义”,恰恰存在于超越言语意义的一种不可知的神秘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与道家强调的辩证法也具有统一性。道家的辩证法,显然更加注重对超验世界“道”的描述。当然,这里的“道”和辩证法之间,也是循环论证的,“道”之所以具备循环论所描述的特征,是因为“道”本身是辩证的,而循环的“道”本身与现实世界的矛盾,也主要需要通过辩证法来解决。这样,道家政治哲学本质上是一种静止的、保守的理论形态。与道家的循环论不同,法家政治哲学强调的是一种现实的、前进的运动观。可贵的是,法家政治哲学的这种运动观并不像可臻完善论(perfectibilism)那样,强调国家和社会有某种终极的理想形态(perfection),而是较为彻底地坚持了经验和现实的理论视角,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具有强烈的变革、创新的特质。法家政治哲学之所以有此见地,本质上就是因为其在世俗、经验中理解“道”,在现实功利中把握政治、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所以,在春秋战国的巨变时代中,法家思想顺应了历史潮流,形成了巨大的政治、社会影响,并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法家思想推动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摒弃了落后的奴隶分封制下的贵族政治;在经济上,法家思想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废除井田制,建立了封建生产关系,有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文化上,虽然法家思想的专制内容间接导致了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恶性事件,但是,法家思想的文化专制并非自身独具的,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宋明时期的理学的文化专制更为深远地压制了中国文化的发展。而且,法家思想中本身包含重视“法”,尊重“势”的公共派思想与重视“术”,统御“法”“势”的专制派思想之分野,为统治者提供了两种专制统治的范式。所以,与其说是法家思想导致的文化悲剧,还不如说是秦始皇这个特定的专制统治者造成了历史悲剧。换句话说,文化专制的后果主要与专制主义的政治统治有关,而并非与某种学派直接相关。


[1] 也被称之为“目的性的道家”(purposive Taoism)或“工具性的道家”(instrumental Taoism)这一派的代表们尊崇黄帝和老子的思想,以道家思想为主并且采纳了阴阳、儒、法、墨等学派的观点。黄老学派思想发展主要分为两大主题:技术发明和政治思想,以形而上本体的道作为依据,结合形而下的养生、方技、数术、兵法、谋略等等,具有工具性特点。

[2] 魏晋玄学有时也被称为新道家(New Taoism)。

[3] 明、清时期道家思想较为式微,但是道教却得以发展。

[4]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页。

[5]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页。

[6]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0页。

[7]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0页。

[8]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页。

[9]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页。

[10]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6页。

[11]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页。

[12]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03页。《庄子》一书分为内篇、外篇和杂篇三部分,学界目前公认内篇为庄子本人所作,外篇乃其弟子所作,杂篇则是庄子弟子之后的作家所作,简称庄后学者。

[13]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页。

[14]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91页。

[15]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0页。

[16]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0页。

[17]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9页。

[18]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48页。

[19]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48页。

[20]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92页。

[21]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页。

[22]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3页。

[23]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03页。

[24] 有人将当代量子力学的“测不准定理”、粒子多面向等问题与辩证法等同,实际上是错误的。辩证法同物理学的研究并不是一回事。

[25]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3页。

[26]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37页。

[27]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80页。

[28]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310页。

[29] 《鹖冠子校注》,黄怀信校注,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82—83页。

[30] 从某种意义上说,辩证法本身也是“不可说”的。

[31]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2—63页。

[32]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9页。

[33]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9页。

[34] 如果精神脱离了形体,却没有归于“虚无”,那么就体现为魂魄形态的“气”。这是中国古代的鬼神观念,与本文的“初心”无关。

[35]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66页。

[36]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4页。

[37] 这里并不是说,在“道”之上,还有更高级的本体“自然”。

[38]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4页。

[39]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7页。

[40]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4—105页。

[41]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页。

[42] 从中国哲学史的发展看,“道”与“自然”之间的张力或者说“大一”与“小一”之间的张力,必然将催生出“理一分殊”的思辨。

[43]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43—344页。

[44]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44页。

[45]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4页。

[46] 《阮籍集校注》,陈伯君校注,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8页。

[47]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60页。

[48]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300页。

[49]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20页。

[50]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9页。

[51]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6页。

[52]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7—28页。

[53] 《阮籍集校注》,陈伯君校注,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5页。

[54]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98页。

[55]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1页。

[56] 实际上,“出世”与“入世”是辩证的存在,知识分子常居庙堂之高,心亦仰慕“出世”之鲲鹏,故有“大隐”、“小隐”之说。

[57]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5页。

[58]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页。

[59]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86页。

[60]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0页。

[61] 《老子道德经注校释》,(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1页。

[62] 《管子新注》,姜涛注,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309页。

[63] 除了强调“势”,慎到也重视“法”。

[64] 普遍服从的政治利益自然是具备公共性的。而以道德作为工具性手段,实现功利,必然也不是单纯的个体性问题。

[65] 《韩非子集解》,王先慎撰,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