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与赔偿实务全书(中册)
- 邱云亮 戴晓明主编
- 1543字
- 2025-05-12 16:46:04
第二节 颈前部皮肤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颈前三角区瘢痕
(一)概述
颈前三角区瘢痕是指交通事故造成颈前三角区皮肤挫裂伤、烧烫伤等,损伤愈合形成皮肤瘢痕。
颈前三角较大面积的皮肤疤痕,严重影响容貌、吞咽以及颈部的活动。颈前三角瘢痕挛缩造成下唇外翻畸形,严重者吞咽受限。
(二)技术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4.2 体表检查
4.2.4 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5.4 颈部损伤后遗症检验
4.5.4.1 皮肤瘢痕:见4.2.4。尚需注意若为小面积皮肤瘢痕,以“cm2”表示;若为大面积皮肤瘢痕,以皮肤瘢痕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比表示。若瘢痕形成影响颈部活动度时,应仔细测量颈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左、右旋转的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1。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颈前三角区皮肤挫裂伤、烧烫伤等外伤史。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可见颈前三角区皮肤瘢痕,并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测量瘢痕的面积。
3.颈前三角区损伤后植皮面积计入瘢痕面积。
4.鉴定时机:伤后9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颏颈粘连
(一)概述
颏颈粘连是指交通事故造成颈部或颈胸部皮肤烧烫伤,皮肤损伤瘢痕愈合,轻者仅影响外观,重者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饮食、吞咽等功能。
(二)技术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4.5.4 颈部损伤后遗症检验
4.5.4.2 颈颌粘连分度:
轻度: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
中度: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重度: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瘢痕,挛缩后,下唇、颏部和颈前区都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下唇极度外翻,口角、鼻翼甚至下睑均被牵拉向下移位,不能闭口和说话,发音不清,长期流涎不止,饮食困难。特别严重的唇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极度屈曲,颈、胸椎后突,呈驼背畸形,不能仰卧,不能平视,不能闭口,终日流涎不止,饮食、呼吸都发生困难。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
B.20 颏颈粘连分度
a)轻度: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基本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
b)中度: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c)重度: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挛缩瘢痕,下唇、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
【伤残等级评定要点】
1.有颈部或颈胸部皮肤烧烫伤外伤史。要有病历资料证实,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
2.体格检查:可见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严重者可见瘢痕挛缩,下唇、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
3.颏颈粘连分度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20确定。
4.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颏颈粘连分度”降低的,以手术后实际情况评定伤残等级。
5.轻度颏颈粘连未做松解手术治疗,或者没有必要做松解手术治疗,按照“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的规定评定伤残等级。
6.鉴定时机:伤后120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