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大全集:漫画版(全新修订版)
- 维权帮主编
- 1059字
- 2025-05-12 16:55:26
对方承诺婚后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情景再现
陈某与白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觉得都不错,便商量着结婚。结婚前,陈某向白某承诺结婚后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赠送给白某,并立即签署了赠与协议,白某听后非常高兴地与陈某结了婚。婚后不久,二人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进而感情破裂,最终决定协议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时发生了纠纷,陈某认为自己有权收回赠与白某的房子,毕竟房子还没有过户,所以该房子依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白某认为,这套房屋陈某已经送给自己了,就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使没有办理过户陈某也无权收回。那么,这套房子陈某有权收回吗?
依法解答
这套房子陈某有权收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赠与关系中,即便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法律规定了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构成要件,即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一般性质的赠与,对于动产,只有交付了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总结提示
公民可以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自愿赠与他人。但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同样适用,只要赠与财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