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关系法律常识

《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情景再现

陈某与吴某是同事,一个未娶一个未嫁,在其他同事的撮合下闪婚。由于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共同生活不久后,双方均发现,彼此在生活中的样子并非像日常在办公室的那样,充满活力与阳光。相反,两个人在家的时候都非常懒惰,基本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人,更不会照顾人。陈某与吴某觉得他们在一起生活不合适,于是准备好聚好散,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陈某的朋友告诉他们,《民法典》实施后,多了一个“离婚冷静期”。那么,“离婚冷静期”是什么?这个期限是多久呢?

依法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可知,“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先做出离婚登记申请,在提交申请三十日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只有领到了离婚证才代表离了婚,因此,从提交离婚申请到领到离婚证的这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限内,申请人还可以反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如果坚决离婚,等待三十日期限届满,直接去申请发放离婚证即可。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陈某与吴某离婚意愿坚决,应按照上述规定逐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作出草率决定而冲动离婚。每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都应该尊重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决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发放离婚证书,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